如何解决WTO争端
如何解决WTO争端
第一节 争端解决机制概要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背景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从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及其40多年来争端解决的实践发展而来的。关贸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1947》的第22条和23条。第22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了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一般认为,这两条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
但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例如,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由于奉行“协商一致”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这些缺陷使得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
在此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议程,并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B),建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克服了旧机制的缺陷,其核心是精细的操作程序、明确的时间限制和严格的交叉报复机制。
“美国根据《清洁空气法案》限制汽油进口案”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第一例经过上诉机构的案件。1995年1月委内瑞拉和巴西(1995年4月)诉美国正在使用的规则在进口汽油之间造成了歧视。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审理,WTO专家小组认为美国颁布的有关汽油标准违反了WTO的规定。美国对此提出了异议并上诉。WTO上诉机构经过认真调查,于1996年5月维持了专家组的结论,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修改国内立法。美国接受裁决,并最终修改自己的国内法。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经受住考验,并越发成熟起来。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一)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WTO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从目前来看,约有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通过磋商解决的。
(二)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WTO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都被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时间表,这使得争端解决的数量和速度大为加快。这既有利于纠正成员违反WTO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救济,也有助于增强各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三)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被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
(四)允许交叉报复
DSB虽然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性措施,但它规定如果成员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了WTO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进行报复。报复应优先在相同领域进行,称为“平行报复”;如不可行,报复可以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跨领域进行,称为“跨领域报复”;如仍不可行,报复可以跨协定或协议进行,称为“跨协议报复”。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围和原则
(一)争端解决的范围
DSB第一条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
1.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根据WTO各项协定、协议(包括DSB)所提起的争端,这是解决所有争端的一般规则。
2.特别规则优先。DSB附录2列出了所有含有特别规则和程序的协议,如《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有关附件等。当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发生冲突时,特别规则优先。
3.对适用规则的协调。当某一争端的解决涉及多个协定或协议时,且这些协定或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存在相互冲突时,则争端各当事方应在专家组成立后的20天内,就适用的规则和程序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与争端各方进行协商,在任一争端当事方提出请求后的10天内,决定应该遵循的规则与程序。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在协调时应遵守“尽可能采用特别规则和程序”的指导原则。
(二)争端解决的原则
1.多边原则
WTO成员承诺,不对其认为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采取单边行动,而诉诸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并遵守其规则和裁决。WTO鼓励各成员在遇到争端时,尽量采用多边机制进行解决。
2.统一程序原则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还规定了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凡是有关《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协定》、《谅解》、“诸边协定”等的争端,都适用于统一的程序。其中,关于诸边协议的争端还要适用诸边协议各方通过的决定。
3.协商解决争端原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争议双方采取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每个成员保证对另一成员提出的问题给予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对于成员之间的问题,鼓励寻求与WTO规定相一致的、各方都接受的解决办法。
4.自愿调解与仲裁原则
WTO调解程序主要规定在第5条,即“斡旋、调解和调停”。斡旋是第三方以各种方式促成当事方进行谈判的行为;调停是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直接参与有关当事方的谈判;调解是将争端提交一个委员会或调解机构,由其阐明事实,提出报告,特别是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各方达成一致。无论是斡旋、调解还是调停,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都必须在争端各方的同意下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总干事依照其职权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仲裁程序必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它应该以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为基础进行,接受仲裁裁决的各当事方要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
5.授权救济原则
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或者阻碍了协议目标的实现,各方应优先考虑争端当事方一致同意的与各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如果无法达成满意的结果,申诉方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手段有:撤除与协议不相符的措施、补偿、终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6.法定时限原则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每个阶段规定了严格的时限,如果一方在时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另一方可以立即推动程序进入下一个阶段,或者程序将自动进入下一个阶段。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与当事方的诉讼时限一样严格具体。严格的时限原则使争端的解决更为快速。
第二节 争端解决的机构和程序
一、争端解决机构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所涉及到的机构有: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有关各方和WTO秘书处。
(一)争端解决机构
WTO总理事会即是争端解决机构,其职责主要有:
1.成立专家小组并通过其报告;
2.组建上诉机构并通过其报告;
3.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
4.根据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和其他义务。
(二)专家小组
在争议双方磋商未果时,申诉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临时性的专家组。按照规则,不同的争端,可设立不同的专家组;被诉方同多个申诉方之间发生的关于同一问题的争端,可分别成立专家组,但一般由同一专家组对各个争端统一审理。专家组一般应在争端解决机构第二次审议建立专家组的要求之前建立,由3名专家组成,若争端双方同意,可以扩大到5名,并在它建立之后的30天内组成。在遴选专家组成员时,WTO秘书处根据需要向争端各方建议3名可能的专家组成员,在选择专家组成员有困难时,专家组成员可由总干事指定。专家组成员应为资深的政府官员或非政府人士,并应具有多种不同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但一般不得是当事方的公民或在争端中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公民,他们都是以个人身份提供服务,不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专家组每个成员的意见对专家组报告的形成都有重要的影响,一旦争端解决完毕,专家组的使命即告结束。
(三)常设上诉机构
常设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每一任期为4年,可连任一次,其中的3人对有关案件的上诉进行审理。7名成员依照一定的程序定期轮换。这7名成员在WTO成员中应具有代表性,但不隶属于任何国家的政府,他们必须是法律和国际贸易领域中公认的权威,并且对有关协议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二、争端解决程序
(一) 磋商程序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WTO鼓励成员首先通过磋商解决争端。
1.磋商的一般程序
(1)争端一方可以根据某个有关协定向争端对方提出磋商请求;
(2)接到磋商请求的争端方应自收到请求的10天内,对该请求做出答复;
(3)在收到请求后不超过30天内,真诚地开始磋商。在紧急情况下,包括涉及易腐货品的争端,应在收到该请求后不超过10天的时间内进行磋商。
2.磋商的规则
(1)请求磋商的争端方应向争端解决机构及有关理事会书面通报其关于磋商的请 求,说明提出磋商的理由,包括争端的核实材料及申诉的法律依据。
(2)磋商应秘密进行;
(3)磋商不损害任何一方在进一步程序中的权利;
(4)每个成员方要对磋商的请求提供充分的机会;
(5)在根据某个协议的规定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各成员应力求使事件的调解得到另人满意的结果;
(6)磋商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的各项特殊问题和利益;
(7)有重大贸易利益的其他成员方,可在该磋商的请求分发之日起10天内,向参与磋商的各成员和争端解决机构通告其参与加磋商的意愿,经同意后可参与磋商。
(二)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的正式名称是“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该程序是在争端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自愿进行的。进行程序的请求可由争端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也可在任何时候终止。一旦调解程序终止,申诉方可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要求。如果争端各方同意,在专家组程序进行过程中,仍可继续进行调解程序。WTO总干事以其职务资格进行斡旋、调解、调停以协助各成员解决争端。在进行调解程序时,应为争端当事方所持立场保密,并应无损于任何一个当事方依照程序进行下一个诉讼程序的权益。
(三)专家组程序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诉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
(1)争端另一方收到请求后10天内未做答复;
(2)争端另一方收到请求后30天内(或双方另外同意期限内)未进入磋商;
(3)争端另一方收到请求后60天内磋商未果;
(4)紧急情况下,争端另一方收到请求后20天内磋商未果;
(5)若参与磋商的所有当事方一致认为该争端无法通过磋商解决,则申诉方可在60天的期限内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
专家组程序是争端解决机制最为复杂、最核心的部分。
专家组首先听取争端各方陈述和答辩意见,然后,将报告初稿的叙述部分(事实和理由)散发给争端各方,等待其提交书面意见。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专家组应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完成中期报告,再散发给各方评议。中期报告包括叙述部分、调查结果和结论。争端各方可以书面要求专家组在提交最终报告前对中期报告进行审查。如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该要求,则中期报告应视为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并迅速散发给各成员方。
一般说来,专家组应在6个月内(紧急情况下3个月)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最终报告,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应申诉方要求,专家组可暂停工作,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超过12个月,设立专家组的授权即告终止。
在最终报告散发给各成员60天内,除非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上诉决定,或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否则该报告应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通过。
(四)上诉程序
DSB设立了由7人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以受理争端当事方就专家组报告提出的上诉。上诉机构只审理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做的法律解释。上诉案审理期限原则为60天到90天。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消专家组的裁决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终局意见,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这就形成了WTO的两审终审制,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性和灵活性。
(五)裁决执行
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结论报告或建议,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成为后者的正式建议或裁决,有关成员应及时履行。具体的监督措施有:
1.执行期限: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的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将其执行争端解决机制建议与裁决的打算通知争端解决机制。如果该成员不能及时履行有关建议与裁决,他应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来履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期限不得超过15个月。
2.补偿与减让的中止以及“交叉报复”
如果被诉方的措施被认定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定,且其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了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则被诉方应申诉方请求,必须在合理期限届满前与申诉方进行补偿谈判。如果在合理期限届满前双方没有就补偿达成一致,申诉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对被诉方进行报复,即中止对被诉方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争端解决机构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给予相应授权,除非经协商一致拒绝授权。一般是首先进行平行报复;不奏效时,进行跨部门报复;如果仍不奏效,则可进行跨协议报复。后两项即为“交叉报复”。
报复措施是临时性的。只要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报复措施就应终止:
(1)被认定违反WTO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被撤消;
(2)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害提供了解决办法;
(3)争端各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图6-1 WTO 争端解决程序涂图
磋商
DSB决定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组成
专家组审查,与争端各方及第三方举行会议
中期审议阶段 所有阶段:斡旋、调解和调停
专家组提交DSB报告
DSB通过专家组报告 上诉复审
DSB通过上诉复审报告
DSB监督实施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裁决
败诉方在合理时间内履行裁决 败诉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履行裁决
补偿、减让中止或交叉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