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法院院长是怎样用权“赚钱”的
一位法院院长是怎样用权“赚钱”的
文/胡锦武
与其说苏如明是曾经大权在握的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院长。不如说他更像一名商人。
2004年10月,苏如明升任广丰县人民法院院长。一年之后,建筑商姬鸿斌取得了广丰县人民法院大楼建筑工程承建资格。接下来,苏如明委托姬鸿斌为他在上饶市信州区购买房屋和车库并装修。虽然购房、装修等共计花费了37万佘元,苏如咀却在仅仅支付17万元后,就让姬鸿斌写下了“房款已全部付清”的收条。作为报答,广丰县人民法院很快向姬鸿斌支付了大楼建设工程款265万元。
为广丰县法院楼承担装修业务的周水海多次找苏如明要求结算工程款。但得到的回答却是“你有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周水海明白了,不为苏如明找到“投资项目”,工程款结算必将遥遥无期。无奈之下.周水海向苏如明表示,可以将自己2003年预订的店面转让一间给他。不料苏如明看过店面后。却要求周水海按预订时每平方米998元的价格转让两间店面给他.而当时该店面的市场价已升至每平方米2235元。当然,周水海也获得了回报——县法院很快支付了装修款698万元。
苏如明唯一的爱好就是“赚钱”。对金钱的追逐让他的心灵渐渐扭曲.甚至在与别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出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霸王条款”。他在借钱给一些有求于他的商人时.在协议中不仅规定要收取月息3%的高额利息,还明确写明利息之外。一年要另支付20%的固定回报。这意味着,如果苏如明借给他人100万元.一年可获得的利息和固定回报高达56万元。更为荒唐的是,苏如明在借钱给某商人不久.转而向这名商人借钱。却不支付一分钱利息。而他此前与该商人的借款协议却依然有效。
检察机关认为,苏如明之所以“投资”屡获暴利,并非他真有经济头脑,而是行贿者看中了他手中的权力。最终,苏如明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摘自《党支部工作指导》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