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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军事法庭简介
作者:http://www.ab88.org  文章来源:能力学网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1/4/12 14:27:40  文章录入:能力学

                    国际军事法庭简介


  国际军事法庭是受权审判和惩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和日本
主要战犯的两个临时性国际司法机构,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
东国际军事法庭。这里主要介绍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
际军事法庭内容请参阅本网国际资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又称欧洲国际军事法庭。1945年8月8日,
苏联、美国、英国、法国在伦敦签订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
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后又有希
腊等19个国家加入),据此成立的国际军事法庭,于同年 10月 18日
在柏林接受了侦查与起诉委员会对H.戈林、R.赫斯等24名被告的
起诉,并于同年11月20日至次年10月1日在纽伦堡对这些德国主要
战犯进行了审判(见战争犯罪、纽伦堡审判)。
  
    根据宪章(《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纽伦堡国际军
事法庭有权审判和处罚一切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的德国主要战犯及犯罪组织(第6条)。法庭应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
助理组成,4个签字国各应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第2条)。组成纽
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各国法官及其助理分别是:英国的G.劳伦斯爵
士、N.伯基特法官,法国的H.D.德瓦布尔先生、R.法尔科先生,美国
的F.比德尔先生、J.J.帕克法官,苏联的I.T.尼基钦科将军和A.F.
沃尔奇可夫上校,庭长是劳伦斯爵士。对于法庭、法官、助理、检
察官,被告或其辩护人都不得申请回避。“每一签字国得因健康上
之理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更换其在本法庭之审判官或其助理,但在
某一审讯案件进行中,除以助理递补外,不得有更换情事”(第3条)。

审判时“必须有本法庭审判官四人全体出席,或任何一人缺席时
由其助理出席,始能构成法定人数”。庭长由法官推选(除非经审判
官三人表决提出了其他办法),原则上轮流担任。“但如本法庭于四
签字国之某一国领土内开庭时,该某一国在本法庭之审判官,应担任
庭长”。“除上述情形外,本法庭应以过半数之投票而为决定;如双
方投票相等时,庭长之投票有决定性效力;但无论何时,定罪与科
刑之决定必须至少有本法庭审判官三人投赞成票”(第4条)。
  
    关于侦查与起诉委员会的组织 ,宪章(《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
章》)第14条规定:“每一签字国为侦查主要战争罪犯之罪状及起诉
,应各指派检察官一人”,组成侦查与起诉委员会。纽伦堡审判中的
四国首席起诉人分别是:美国的R.H.杰克逊法官、英国的H.肖克罗
斯爵士、法国的F.德芒东和苏联的R.A.鲁登科中将。侦查与起诉委
员会“对于一切事项,应以过半数之投票决定之,并为便利计,按
照轮流之原则指定一人为主席;但如对于应受本法庭审判之某一被
告之指定或该被告应被控诉之罪名,双方之投票相等时,则应采取
主张该被告应受审判或对该被告提起诉讼之检察官之意见”。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基本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诉讼程
序。宪章第24条规定,“审判程序将照下列顺次进行:
    1.起诉书应于本法庭宣读之。
    2.本法庭应讯问每一被告,究愿承认'有罪'或'无罪'。
    3.检察官应作起诉开始之陈述。
    4.本法庭应讯问检察官和被告,彼等有何种证据可提出于本法庭,
该项证据是否采纳应由本法庭决定之。
    5.检察官方面之证人应先被讯问,其次讯问被告方面之证人。
此后如经本法庭之许可,检察官或被告双方得提出互相反驳之证据或证人。
    6.本法庭得于任何时间,对于任何证人与任何被告,加以任何讯问。
    7.检察官与被告均得诘问并反诘任何证人及任何作出证言之被告。
    8.被告向法庭陈述意见。
    9.检察官向法庭陈述意见。
    10.每一被告得向本法庭作一次最后陈述。
    11.本法庭宣告判决及刑罚。”
    同时,为了不致因英美法系繁复的证据规则而影响对德国主要战犯
的迅速审判,宪章第19条规定:“本法庭应不受技术方面证据规则之拘束。
本法庭在可能之范围内,得采取及适用简易迅速而非技术性之程序,并得
采纳其所认为有证据价值之任何证据。”
  
    纽伦堡审判之后,对其他战犯的审判,由占领德国的各国在其
各自的占领区内进行,其中美国在其占领区内的纽伦堡举行了12次
对德国主要战犯的审判。

   (资料来源:报刊网络  编辑:史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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